辐射防护三原则包括:辐射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当量限值(剂量控制)
基本释义
在实施涉及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前,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充分权衡其潜在的利益与可能带来的风险与代价。只有当该实践所能带来的社会总体利益显著超过其所要求的投入与潜在风险时,方可认定其正当性。
此项原则要求:效益≥代价+风险。
此外,不仅新引入的实践需要进行正当性评估,对于已经存在的实践,一旦其效能与后果发生显著变化,同样需要重新审查其正当性。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或特定人群组所获得的净利益与社会整体所获得的净利益在程度上可能存在差异。”
相关理论
(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简称ALARA,即合理可能尽量低)在辐射防护的实际操作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面临辐射实践的实施时,我们往往面临多个方案的选择。在筛选这些方案时,应当遵循最优化程序的原则,即在全面考量经济、社会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确保所有辐射照射均控制在合理可达到的最低水平,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安全与环境健康。
剂量限值
是“不可接受”的与“可耐受的”区域分界线,它也是辐射防护最优化的约束上限。设定这一约束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在群体中,利益和代价的分布往往存在不均匀性。尽管我们努力确保辐射实践满足正当化的要求,并实现了防护的最优化,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每个个体都能得到足够的防护。因此,对于任何一项给定的辐射实践,无论其代价与利益的分析结果如何,我们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限值,对个人所受的照射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确保每个人的安全与健康。
辐射防护三原则
职业照射(任何工作人员)
- 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不得超过50mSv
-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公众照射(公众中关键人群组的成员)
- 年有效剂量,1mSv,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